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平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威海千广国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正气路。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平东与被执行人威海千广国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平东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年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威海千广国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8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千广国便利超市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打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丁平东,电话一直是关机状态,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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