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仁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闫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赵秀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仁顺与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各13851元,现被执行人赵秀燕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各138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赵寄民 执行员 沙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