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文辉申请王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县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明杰于2015年8月23日死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文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县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