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中华岭村金色阳光住宅小区4#栋及商铺-105。 法定代表人:邓子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钢厂制氧车间。 经营者:胡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登高 审 判 员 吴灿林 人民审判员 林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