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王艳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梁晓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2××××××××。
审理经过
原告东王海良、王艳杰与被告梁晓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海良、王艳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延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陆一 书 记 员 秦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