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空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503983X。
法定代表人:关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人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人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空港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30933393。
法定代表人:谭文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和观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腾龙路商住楼1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635137XM。
法定代表人:谭文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太平寺。
负责人:冯异星,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俊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城,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空港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观和顺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中山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