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毛素云,女,1975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高志成,男,1975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毛建云,男,1980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尤丽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素云、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贷款299378.87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毛素云、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