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镇西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1,该公司副总裁。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中路。
主要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镇西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大寺镇大寺糖厂/div>
法定代表人:余振鹏。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在该执行案件中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列为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广西某糖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