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波,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昌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泽伟诉被告胡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伟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瑞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昌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泽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0日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无果,无奈诉诸法院请求判如前请。
被告辩称
被告胡昌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案外人董瑞转款40000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泽伟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整(¥40000)”。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故而成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20日5月15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昌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泽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胡昌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胡昌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骆红梅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杨晓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