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晓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晓波支付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