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353654U),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陈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群、陈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丰田牌的车辆为被执行人林群所有,车牌号码为琼BG12**吉利牌的车辆为被执行人陈欢所有。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群所有的丰田牌、被执行人陈欢所有的吉利牌的车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符秀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