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大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温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大庆与被执行人温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8月4日,被执行人温竞峰欠申请执行人黎大庆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12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于2023年9月1日前分期将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息归还完毕。其中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利息5000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各归还利息1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归还50000元(含利息40000元,本金10000元),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归还完毕之日止每月至少归还本金10000元;被执行人温竞峰有任何一期未能如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温竞峰支付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金的未还款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并可就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息的未还款部分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11700元,执行费12957元,由被执行人温竞峰负担。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3158号执行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温竞峰银行存款99260.67元,因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需进行分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8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以(2020)粤0608执保4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竞峰、温新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佛高不动产权第0××1号]。现该财产已在(2021)粤0608执736号案件中进行处置变现,变现所得546364.39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进行分配。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3158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温竞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温竞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竞峰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竞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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