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89735719G。
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岳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再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彭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彭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彭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彭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太康县康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