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范珠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依据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823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邹文威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于2022年6月1日前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被执行人范珠海的欠款履行期满之日为2022年6月1日,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尚未到被执行人范珠海的履行期满之日。因此,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邹文威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