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柳林镇胜利行政村王水坑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龙堌镇万庄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75号13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21年6月15日22时30分,在沂水县高桥镇驻地路段,被告唐某某驾驶鲁UD6XXX(鲁UM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曹高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顺行在前等信号灯的原告驾驶的鲁H93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自2021年6月15日至6月27日期间货车停运损失15080元、拖车施救费400元、货物装卸费700元等共计16679.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施救费400元,于2021年9月5号前付至原告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 二、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倩倩 书 记 员 张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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