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富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富凤与被执行人刘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富凤于2021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田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