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革命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4月28日,被告王革命因向原告冯秀珍借款3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王革命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原、被告互相履行了支付款项和出具凭证的义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冯秀珍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凭证,要求被告王革命偿还30000元借款,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王革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秀珍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革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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