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革命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4月28日,被告王革命因向原告冯秀珍借款3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王革命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原、被告互相履行了支付款项和出具凭证的义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冯秀珍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凭证,要求被告王革命偿还30000元借款,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王革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秀珍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革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