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大柴旦人民法院

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6791727489,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罗若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1NH3W,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冯永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柴旦现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52元,减半收取计21676元,由原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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