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向芳诉被告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了(2020)鄂011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具体内容如下:一、被告殷龙欠原告向芳4万元,被告殷龙于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向芳2万元;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如有逾期,逾期利息则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向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殷龙负担。 因义务人殷龙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芳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殷龙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殷龙均无财产; 三、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中华路支行24×××93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875元,实际冻结300.21元,并于2020年12月7日划拨300元;冻结被执行人银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新滩新区支行62×××_1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875元,实际冻结104.21元,并于2020年12月7日划拨8104元;冻结被执行人银龙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滩支行81×××64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875元,实际冻结83.48元;冻结被执行人银龙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滩支行81×××19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875元,实际冻结76.12元; 四、本院多次联系殷龙到院处理该案,殷龙拒不到院,2021年1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殷龙户籍所在地调查,洪湖市新滩镇胡家湾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殷龙不在该村居住,且无财产; 五、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2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向芳终本约谈,向其释明我们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殷龙目前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殷龙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执行员  王家利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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