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邹启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邹某,****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原告邹某之母,基本信息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会(邓太全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曾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邓国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全(邓国禄之子),基本信息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与被告向小强、邓太全、邓国禄、曾祥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200元,由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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