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宿宝元、宿现波、曹华英、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91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五行有错误字句,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791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五行“申请人以自有自信提供担保”,补正为“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宝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