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俊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系原告贾俊启之子。

原告:刘全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系贾俊启之妻。

被告:贾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系被告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贾俊启、刘全珍与被告贾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贾俊启、刘全珍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俊启、刘全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贾俊启、刘全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贾俊启、刘全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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