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博龙公司商住小区(四区一段)14幢2-3房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95号龙海钻石广场1-5-901。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永文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23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永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2240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无信息,被执行人在建楼房已经被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张永文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