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白铁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1KB7P。 负责人:范雅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花,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铁旦与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白铁旦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铁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白铁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君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丹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