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尹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敏与被告尹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尹喜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