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刘定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车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清诉被告刘定鸿、车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清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旺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