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纬路**号**座**门**室。

法定代表人:王柱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寺**村**底村南。

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本院与该公司上级部门在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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