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海燕因与被上诉人陈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良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殷海燕上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殷海燕与被上诉人陈良云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关系。借款借据并不是形成借款合意的唯一凭据,现实当中有大量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借款、借据,比如亲朋好友之间,但通过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是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有大量的证据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实上诉人殷海燕与被上诉人陈良云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具有借贷关系。首先,借款借额57000元具体明确。2020年7月8日,被上诉人陈良云因在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定制假体隆胸手术,手术费用共计75200元,陈良云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14000元,次日通过微信向拉斐尔诊所支付4200元,剩余款项57000元陈良云无力支付遂向上诉人殷海燕借款。上诉人殷海燕同意后从支付宝借呗中借款57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应还款5239.56元,陈良云承诺本金和利息5239.56元由其每月支付给殷海燕以偿还支付宝借呗。2020年7月9日,上诉人殷海燕从支付宝借呗中借取57000元转账给拉斐尔诊所,用于替被上诉人陈良云支付美容费用。其次,通过被上诉人陈良云还款行为以及与上诉人殷海燕的聊天记录完全可以看出,上述57000元是被上诉人陈良云向上诉人殷海燕的借款。从2020年8月开始,陈良云陆续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偿还每月的借呗款项5239.56元,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良云认可上述几期款项已偿还的事实。原审中上诉人殷海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陈良云为做隆胸手术向其借款57000元并在前5个月按照借呗分期的本息金额偿还借款的情况,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支付借款,被上诉人陈良云偿还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二、原审法院认为无法确认上诉人殷海燕转入拉斐尔诊所的57000元是否用于被上诉人陈良云美容费用属于主观臆断。上诉人殷海燕与被上诉人陈良云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上诉人陈良云认可在拉斐尔诊所手术及向上诉人殷海燕偿还前几期借款的情况,能够认定殷海燕转入拉斐尔诊所的57000元全部用于陈良云的美容手术,而原审法院无视该事实,主观臆断款项用途,毫无凭据,且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判决内容明显错误。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依据不足,陈良云手术是否成功与偿还殷海燕借款并无关联。陈良云向殷海燕借款时并未约定手术成功后才还款,该笔借款的偿还并不是附条件的。陈良云手术是否失败属于和拉斐尔诊所之间的事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而被上诉人陈良云对拉斐尔诊所对其手术出现的问题及向殷海燕借款情况产生误解,曾在郑州市报警声称受到诈骗,但警察经过调查后发现并不存在诈骗情形,故未作处理。因此,即便陈良云与医院之间存在纠纷,也不影响其向殷海燕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陈良云手术做好后才支付款项为由驳回上诉人殷海燕原审诉求,明显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观臆断上诉人殷海燕转入拉斐尔诊所的款项用途,驳回上诉人原审诉求的依据不足,判决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陈良云未到庭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殷海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676.92元(含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8日,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出具一份《美学咨询单》,内容为:“顾客姓名:陈良云。设计方案:71000(进口曼托假体+脱发际线+1支玻尿酸+脂肪丰全脸9000),71000+4200(眼袋)=75200,刷卡14000,61200转账,手术日期:2020.7.8”当日,陈良云通过信用卡分两次共向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转账14000元。2020年7月9日,陈良云另通过微信向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支付4200元。2020年7月9日,原告殷海燕向韩传霞个人银行账户转账57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的韩传霞、虎静出具的《证明》两份,内容为韩传霞、虎静为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的工作人员,均称殷海燕向韩传霞转账的57000元系替陈良云垫付的美容费用。该两名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另提交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其与微信备注名为“陈良云”的聊天记录若干张,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从2020年8月8号每月催促“陈良云”偿还借呗,根据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陈良云通过其支付宝名称为“小姐姐呀”的账号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向原告转账5239.56元、于2020年12月12日向原告两次转账共5240元。陈良云另于2020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宝付款524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宝付款5240元。原告另主张其支付宝于2020年10月6日充值的5239.56元系陈良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上,原告自认被告陈良云分五期共向其支付26199.12元。2021年1月8日,原告在其与微信备注名为“陈良云”的聊天记录中再次催促对方偿还借呗,聊天相对方在2021年1月8日回复称“你也别老给我打电话了,你和拉斐尔医院合起来坑我坑的还不够狠的吗......”“我不可怜吗?我被坑这么狠,受这么多罪,前几期的钱我都按时还了,甚至还提前给,给我做好了我借都不会少一毛钱……”,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21年1月2日,陈良云(乙方)与管城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主要为:乙方陈良云于2020年7月9日在甲方接受了假体隆胸手术服务后,手术结果遂与甲方发生争议。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经过共同协商,同意一次返还乙方隆胸手术不满意费用35000元。双方权利义务纠纷等关系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后即可终止。双方另约定,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手术修复费用后,甲方和乙方因所有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不能对我院员工殷海燕有何攻击言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美容咨询单、银行转账凭证、《协议书》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时,需要针对借款合意达成与否以及借款实际交付与否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陈良云偿还其借款36676.92元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因被告陈良云未到庭且本院未能联系上陈良云,故无法进行核实是否系陈良云本人。即使该微信号由被告陈良云实际控制使用,陈良云亦未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认可借款事宜,且2021年1月8日的聊天内容体现陈良云表示手术做好后才同意支付款项。结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陈良云的手术项目未能成功,陈良云已与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就相关手术费用和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另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拟证明其已履行出借义务,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人与原告同为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的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力较低。鉴于原告系郑州市管城区拉斐尔诊所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转至韩传霞个人银行账户的57000元是否用于或全部用于陈良云美容费用无法确认。综上,本院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因此,对原告殷海燕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被告陈良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海燕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殷海燕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殷海燕主张其与陈良云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并未举证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凭证予以证实。殷海燕举证的聊天记录中,仅有其自己对案涉款项系借款进行过表述,而陈良云并未就殷海燕所称的“借款”在聊天记录中作出回应。第二,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殷海燕系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且案涉款项亦用于陈良云在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手术费用。结合殷海燕举证的《协议书》可知,因陈良云对拉斐尔医疗美容诊所对其所做的手术不满意,双方签订了返还部分费用的协议。同时,在殷海燕举证的聊天记录中,陈良云亦陈述“你也别老给我打电话了,你和拉斐尔医院合起来坑我坑的还不够狠吗……你告诉我你也是医院的股东之一,现在出事了你不想着我多痛苦……”。由此可知,双方对案涉款项还存在其他纠纷,一审法院未支持殷海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殷海燕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由殷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