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某的存款、收入12,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朱某负担本案执行费9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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