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文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为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青石路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77188B。
法定代表人:张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文时生与被申请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永秋、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辽0291民初8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现申请人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