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无锡市阿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Q5PYU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胶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冯叶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韬,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查润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阿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润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阿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查润滨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险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阿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润滨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