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高科衡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张新宇追加上海弘群物流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认为上海弘群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海弘群物流有限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涉案货物的承保人)。故申请追加上海弘群物流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原告新乡市高科衡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宇签订有明确的货物赔偿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新宇申请追加上海弘群物流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