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水县惠鸿食品经营店。 被告刘坤波,张再发。
审理经过
原告惠水县惠鸿食品经营店与被告刘坤波,张再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蜀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