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瑞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申请人:王庆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史瑞武、王庆忠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因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庆忠于2021年8月5日前偿还史瑞武货款5,000元(已履行);
二、王庆忠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史瑞武货款5,000元。
三、王庆忠于2022年5月15日前还清史瑞武剩余货款5,000元。
如王庆忠有其中一期未能偿还,史瑞武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瑞武、王庆忠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史瑞武、王庆忠于2021年8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