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辛京亮,男,1954年10月8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执行人:王绍明,男,1967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辛京亮与王绍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8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欢欢 审判员 赵超亮 审判员 贺耀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