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菊生诉被告龙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菊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被告龙圣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33336元货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衡南县三塘镇经营饲料店,被告从事养殖业,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赊饲料,2019年7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40355元饲料款,后原告陆续从被告除购买鸡及鸡蛋冲抵,至2020年5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33336元饲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龙圣国口头辩称:一、欠原告饲料款属实,因双方一直未结账还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二、关于发霉饲料和补包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三、原告的一些口头承诺未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龙圣国同意偿还原告李菊生饲料款30000元,款限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款限2022年1月27日前付清,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均视为30000元债务到期,原告李菊生表示同意。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677元,被告龙圣国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