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
被执行人:杨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都区。
被执行人:王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荣、王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志荣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