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希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经亮,系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040198379XK。
法定代表人:吕增禄,系该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与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王可,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希祥与被告沧州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