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坤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徐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赵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坤宇、徐燕与被告赵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宇、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坤宇、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远支付原告各项宠物的医疗费用2683元;2、判令赵远支付原告交通费1106.31元;3、判令赵远退还原告购买蓝猫的费用300元;4、判令赵远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诉讼中,张坤宇、徐燕将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判令赵远支付原告宠物的医疗费用5750元;判令赵远退还原告购买蓝猫的费用300元,并要求退一赔三,共计退还1200元,退还橘猫费用数额由法庭判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情侣关系。2020年9月13日晚9点,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以下简称龙德广场)门口遇到贩猫的赵远。因天气寒冷,原告决定收养笼子里最小的一只蓝猫。当时赵远告知原告猫咪两个月大,是他自己家养的猫,身体健康,疫苗齐全,保证健康方面不会有任何的问题,最终猫咪价格从600元砍到300元成交。原告家里还收养一只6岁大的波斯猫和一只2个月大的橘猫,9月13日晚,原告把蓝猫带回平谷和另外两只小猫放在一块。后续两三天的时间蓝猫始终没有排便,9月16日中午蓝猫开始剧烈呕吐,并伴有精神萎靡不振、身体抽搐、吐白沫、吐胃液等症状。下午14时06分左右,原告把蓝猫带到平谷宠福鑫康馨动物医院(以下简称宠福鑫医院)检查,诊断蓝猫患有猫瘟,并伴有休克、严重脱水、器官衰竭等症状。原告选择积极治疗,宠物医院对其进行6个小时左右的抢救,最终医院证明已没有生还希望,蓝猫最后痛苦挣扎,原告选择对其安乐死。2020年9月20日,原告已经收养一个多月的橘猫出现严重呕吐和发烧等症状。当天中午原告带着橘猫到宠福鑫医院检查,诊断橘猫因跟蓝猫养在一起,患上猫瘟,死亡率极高。在医院两天的积极抢救下,橘猫最终在9月21日暴病死亡。蓝猫和橘猫先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683元。原告收养6年的波斯猫情况也不乐观,先后出现拉稀和呕吐的现象,因猫瘟具有潜伏期,大猫在抵抗力强的情况下,病毒有可能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内发作。波斯猫经过后续治疗活过来了,共花费治疗费用1867元,病情稳定后还花费1200元进行全身检查。赵远将有健康问题的蓝猫出售给原告,造成三只猫两死一重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赵远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张坤宇、徐燕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3日21时左右,张坤宇、徐燕在龙德广场附近从赵远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蓝猫一只,并将其与自家橘猫和白猫放在一起饲养。2020年9月16日14时06分,蓝猫经宠福鑫医院诊断病情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FPV),医嘱:输液治疗随时就检测体征,注意保暖,有问题随时带来,已告知主人病情严重有死亡风险且死亡率较高。本病具有传染性,需要与家里其他猫咪分开,消毒。2020年9月20日12时44分,橘猫经宠福鑫医院诊断病情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FPV),医嘱:注意保暖,禁食禁水,情况不好尽早带来,已告知主人死亡风险较高。2020年9月21日10时50分,橘猫经宠福鑫医院诊断: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FPV),猫瘟已死亡。2020年9月21日10时53分,蓝猫经宠福鑫医院诊断:猫瘟安乐死,医嘱:本病具有高强度的传染性,本猫使用的用具用品丢弃或者高度消毒。为救治蓝猫和橘猫,张坤宇、徐燕共向宠福鑫医院支付宠物医疗费2683 元。
2020年9月20日20时14分,张坤宇在龙德广场门口与赵远发生争执,张坤宇拨打报警电话,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派出所(以下简称天通苑派出所)接警。
2020年9月23日,张坤宇、徐燕饲养的白猫被诊断为牙龈炎、携带猫细小病毒抗原。9月26日、10月11日又进行了后续检查和治疗。张坤宇、徐燕为此共花费1867元,后又花费1200元对白猫进行健康检查。
审理中,张坤宇、徐燕提交2020年12月7日宠福鑫医院出具的说明一份,以证明橘猫是2020年8月31日宠福鑫医院送养的,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
本院电话联系宠福鑫医院医生王某,王某表示医院曾送养给张坤宇、徐燕一只橘猫,其参与了涉案蓝猫和橘猫的治疗,蓝猫死亡后,张坤宇、徐燕养的另外两只猫也都得病了,其未参与白猫的治疗,并表示白猫没打疫苗。
另查,宠福鑫医院全称为北京宠福鑫康馨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零售宠物用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电子病历、说明、发票、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关键事实有二,一是张坤宇、徐燕饲养的橘猫死亡及白猫患病是否与其从赵远处购买的蓝猫有因果关系;二是赵远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在民警出警时表示卖猫时明确告知原告蓝猫不健康,且对原告所述蓝猫存在猫瘟未予否认。原告从被告处购得蓝猫后仅三天,蓝猫就被诊断患有猫瘟,短时间内原告饲养的橘猫也诊断出患有猫瘟,白猫被诊断携带猫细小病毒抗原。鉴于三只宠物猫均在一起饲养且猫瘟具有强传染性的特点,可以认定橘猫死亡及白猫患病与蓝猫患有猫瘟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赵远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称自己购猫时未被告知猫咪不健康,而被告在民警出警时表示卖猫时明确告知原告蓝猫不健康,可见被告明知猫咪有健康问题,仍出售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出售动物前,出售人应当向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时应当附有检疫证明,而被告未就蓝猫已申报检疫并具有检疫证明提供证据。本院认定赵远对蓝猫、橘猫的死亡及白猫患病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常年养猫人士,从被告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蓝猫,理应预见到此种情形购得的猫可能存在一定的健康问题,故在饲养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原告购得蓝猫后将其与家里橘猫和白猫放在一起饲养,未对蓝猫采取合理的隔离防疫措施,增加了橘猫和白猫被传染上猫瘟的可能性。故原告对其饲养的橘猫死亡及白猫患病亦存在过错。对橘猫死亡及白猫患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以主张,而宠物猫并不具备此特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宠物猫中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远虚构了蓝猫是正常无病患宠物猫的事实,故对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橘猫费用,因橘猫系原告从宠福鑫医院领养,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橘猫的价值,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核实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购买蓝猫的费用300元,蓝猫和橘猫的医疗费2683元,白猫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健康检查费3067元,共计6050元。赵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坤宇、徐燕购猫款300元;
二、被告赵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坤宇、徐燕宠物猫的医疗费、健康检查费共计46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坤宇、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张坤宇、徐燕负担201元(已交纳),由被告赵远负担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