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昌美,别名小美,女,****年**月**日出生,532125199501161742,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代光前,别名老代,男,暂无证件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腾正财,别名财神,男,暂无证件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腾正银,别名腾四,男,暂无证件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陈本熬,男,暂无证件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昌美、代光前、腾正财、腾正银、陈本熬、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刑终436号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昌美财产刑6.5万元、代光前6.3万元、腾正财11.8万元、腾正银8万元、陈本熬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黄昌美、代光前、腾正财、腾正银、陈本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