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妙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建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妙莉与被执行人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鲁0503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王建霞欠宁妙莉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方式:王建霞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宁妙莉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偿还宁妙莉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20年4月5日前偿还宁妙莉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20年5月5日前偿还宁妙莉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20年6月5日前偿还宁妙莉剩余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二、若王建霞未按第一项调解约定的期限偿还任意一笔借款,宁妙莉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欠全部欠款;三、宁妙莉与王建霞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宁妙莉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以上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宁妙莉与被执行人王建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文为:一、被执行人王建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妙莉借款1596672.05元,偿还方式:被执行人王建霞于2021年12月30日前至少偿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至少偿还3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至少偿还3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至少偿还30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钱至少偿还300000元,余款于2026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被执行人王建霞如遇经济收入较好时,应提前偿还借款。二、被执行人王建霞将应付的款项打入河口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该案的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