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兴县志鹏商店,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付庄子村。
经营者:付树杰。
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景田,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付树杰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账号:10×××46)、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信用社(账号:62×××89)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12190元。申请人以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账号:10×××46)、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信用社(账号:62×××89)的账户资金112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付树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