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董青山,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 法定代表人:朱广军,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凤艳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凤艳撤回对被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凤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