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何某,成县城关镇同谷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汉族,45岁,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何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