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学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告:克拉玛依市国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阳光购物广场D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武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广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8号5栋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顺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国凯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广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学顺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学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