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桂园路北端居业美丽家二期29幢-01号。

法定代表人:贾书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欣、汤梦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商务局幼儿园,住所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6号院。

法定代表人:廖**。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商务局幼儿园(以下简称商务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欣、汤梦茜,被告商务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居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洛阳市商务局幼儿园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7628.58元(自2020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解除合同之日即2020年12月3日),房屋占用费46978.03元(自判决生效确定的房屋返还最终期限之日即2020年12月4日至房屋实际腾退原告之日即2021年2月9日)及物业费9662.93元(自2020年7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原告之日即2021年2月9日);

二、依法判处被告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支付利息暂计为5995.84元(按6%/年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记至2021年2月9日);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四、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被告占用房屋时间截止2021年2月9日,瀍河法院强制执行之日。请求的房屋租金、占用费、物业费计算时间点均为该时间点。

被告辩称

被告商务局幼儿园答辩称:要求我们支付租金、租金占用费、物业费不成立。2020年6月13日他们已经把电停了、门锁换掉,不应产生租金占用费及物业费。上述款项的利息也不应存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简要事实:居业公司因诉商务局幼儿园、廖**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0304民初919号判决书,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商务局幼儿园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租赁房屋,支付租金42234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物业费5279.2元、水费485.1元、电费1894.4元及逾期违约金。后居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豫03民终802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腾房时间:商务局幼儿园提交《告知书》,证明2020年6月,居业公司对商务局幼儿园停水停电,并将大门锁闭。2021年2月9日本院执行局将房屋强制腾空。

以上事实有已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租赁合同、《告知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就民事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在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过程中,不再产生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同时,自2020年6月起,虽然被告的物品在租赁物中放置,但由原告实际控制房屋。故原告居业公司主张在生效文书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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