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化,苏静之夫。

被告:阅途教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苏静与被告阅途教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15197号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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