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新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范敬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新花与被告范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新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5712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5712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朋友介绍,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30日分别借款给被告3万元、7万元,共计10万元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截至起诉前,被告未支付利息共计5712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原、被告进行询问。原、被告均称借款合同签订的地点在小宋城西隔壁国贸15楼上艺术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签订地点为小宋城西隔壁国贸15楼上艺术馆,而该地点属于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陈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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