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朝忠,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关岭自治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梁畅,贵州九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朝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朝忠及辩护人梁畅、侦查人员卢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卢朝忠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伍某及乘车人卢某1、卢某2从坡贡镇阿池村阿池组经村组道路往伟革组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至路坎下,造成伍某死亡、卢某1与卢某2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朝忠找到卢某3顶罪,自己逃离案发现场。案发后,经过调查掌握卢朝忠犯罪的事实,电话通知其配合调查,卢朝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关岭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伍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朝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朝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朝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卢朝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朝忠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卢朝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卢朝忠情况建议判处其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卢朝忠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伍某及乘车人卢某1、卢某2从坡贡镇阿池村阿池组经村组道路往伟革组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至路坎下,被害人伍某儿子卢某4得知车辆翻下路砍后与卢某3等人来现场寻找伍某,卢朝忠、卢某3等人找寻到伍某后将其抬至路上后送往医院,在此期间,卢朝忠找到卢某3顶罪,自己乘车逃离案发现场。经关岭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伍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朝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朝忠与被害人伍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个人信息档案、查询比对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卢某3、卢某4、卢某1、卢某2证言,被告人卢朝忠供述;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侦查人员卢鹏到庭说明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朝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朝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朝忠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朝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朝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卢朝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卢朝忠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朝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