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一康,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陈昌盛,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胡一康与陈昌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688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一康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昌盛支付4762.6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昌盛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享受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本院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 泰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王传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磊 书 记 员 成盛男